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MLDV-114-司繼-111-202503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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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邱志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錦賢之子,被繼承 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死亡,因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不明,在外是否積欠債務亦不得而知,故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 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8日死亡,聲請人於114年2月14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惟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500元,亦未提出印鑑證明供本院查驗,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文到次日起7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本院114年2月19日苗院漢家家114司繼111字第04721號通知書暨送達回證各1份附卷可證,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其迄今猶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