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26
案號
MLDV-114-司繼-124-2025022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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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邱鍾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鍾朱輝(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2年7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南市新市區○市里00鄰○○路0巷00弄00號」,此有本院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