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3-14

案號

MLDV-114-司繼-13-20250314-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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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邱坤泉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阿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關係人苗栗卓蘭鎮農會設苗 栗縣○○鎮○○里0鄰○○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苗栗卓蘭 鎮農會設苗栗縣○○鎮○○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114年度司繼字第13號之民 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關係人苗栗卓蘭鎮農會設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之記載,係「關係人苗栗卓蘭鎮農會設苗栗縣○○鎮○○路000號」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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