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3
案號
MLDV-114-司繼-69-202502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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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黃秋月 黃春月 黃義崧 黃貴珍 黃義奎 黃保熏 呂昆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胡秀桃(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3年11月16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竹縣○○鄉○○村0鄰○○街00巷0弄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