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7

案號

MLDV-114-司繼-96-202502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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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謝孟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德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6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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