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3
案號
MLDV-114-司聲-19-2025031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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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兆賢 相 對 人 張景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843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以 113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3分之2,餘由聲請人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 費24,265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000元,合計為28,265 元,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核為18,843元(計算式:28,265元×2/3=18,843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