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1
案號
MLDV-114-司聲-28-2025022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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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李王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彥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惟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彥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李典隆負擔8分之3、由被告即聲請人李王淑珍負擔8分之1,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37號案件中自稱未支出 任何訴訟費用,自無向相對人請求給付訴訟費用之權利,依上開說明,並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