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21

案號

MLDV-114-家親聲-29-2025022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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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之事件,專屬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觀諸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未成年子女甲○○設籍及居住於臺北市○○區○○○路○段00 巷0弄0號4樓住處,此有戶籍謄本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未成年子女甲○○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洽,爰依職權移轉管轄,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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