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日期

2025-02-05

案號

MLDV-114-家陸許-1-20250205-1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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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政韶 相 對 人 廖玲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認可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2022 )桂0302民初3001號民事判決書。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 ,業經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2022)桂0302民初3001號判決離婚確定。該判決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桂林公證處公證書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前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2022)桂0302民初3001號民事判決書暨生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桂林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件在卷為證,並有聲請人之前案紀錄表、戶籍資料核閱無誤,而上開判決內容經核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業經大陸地區公告在案。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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