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MLDV-114-救-19-20250328-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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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蘭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114年度重國字第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事件,因聲 請人為低收入戶,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本院114年度重國字第13號起訴相對人等請 求國家賠償等語,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其已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程序,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足認其起訴本件國家賠償請求時,並未踐行前開程序,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不能補正,自難認有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