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1

案號

MLDV-114-救-7-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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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蘭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114年度重國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為低收入戶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然聲請人所提本院114年度重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前由本院裁定命其於期限內補正具體、明確且特定訴之聲明而未補正,業經本院駁回,是聲請人就前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顯無勝訴之望,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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