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2-14
案號
MLDV-114-法-1-20250214-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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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饒文介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饒氏商會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另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固據其提出相對 人113年10月6日第三屆第三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解散紀錄及簽到單、內政部113年12月19日台內團字第1130043256號解散存查備考函、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相對人解散申報表、相對人11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收支決算表及基金收支表、相對人11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114年1月7日報紙公告、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資料,惟未併同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觀諸前揭規定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件: 一、社團法人台灣饒氏商會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全體會員名冊 (包含理事及監事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