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3-04
案號
MLDV-114-法-2-20250304-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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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士鈺 上列聲請人請求修訂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0日,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修正對照表中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後段所稱「下列重要事項」 ,並無列舉內容,請補正完整內容,並重新製作對照表。 二、本件第十四屆第12次董監事會議決議,應提出向主管機關就 會議紀錄備查之函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