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日期

2025-02-26

案號

MLDV-114-消債全-5-20250226-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倪沛吟 送達代收人 張少瑋 住○○市○○區○○○路0段0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再更生程序終結時,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第十九條所為之保全處分失其效力;依第四十八條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48條第2項、第6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法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除別有緊急或必要情形致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外,債權人依法得為訴訟或強制執行之權利,均應不受影響。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向本院聲請更生(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 4號;下稱系爭更生事件),惟伊對第三人竹南診所之薪資債權現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75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現由本院以系爭更生事件受 理中,業經本院調取系爭更生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又依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所示,聲請人對竹南診所之薪資債權固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聲請人並未釋明於本院裁定准否其開始更生程序前,倘債權人繼續執行,有何緊急情形致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又更生程序之進行,除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外,係以更生程序開始後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為償債來源,公平分配予債權人,是在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前,聲請人無須履行更生方案,債權人縱於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前,就其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亦僅造成聲請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前可運用資金減少,並無礙於更生程序之進行及聲請人日後按更生方案履行之能力,對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不生影響。再部分債權人對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他債權人如認有必要,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就扣得之薪資或財產按債權比例受償,是於法院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前,難謂有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而停止債權人強制執行之必要。綜上,聲請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