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2-20
案號
MLDV-114-消債更-11-2025022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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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湯雅淳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靜瑜 附表 編號 應項目 0 聲請人111年11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0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及受扶養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11月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0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1年1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0 繳納「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費100元,並待本院通知查詢結果後,依查詢結果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1年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最新,如未提出,即未盡協力義務,本院將駁回聲請(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0 聲請人與配偶及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0 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帳戶存摺影本)。 0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車輛(車號:000-0000)之廠牌型號及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中古車行估價單或網路拍賣網站查詢同廠牌型號年份車款售價資料)。 0 聲請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如未提出,即未盡協力義務,本院將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