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24
案號
MLDV-114-消債更-19-2025032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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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庠銪即林昌輝 代 理 人 柯秉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 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附表所示資 料,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 受扶養人林則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3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2年3月至114年2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應顯示未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等證明文件。聲請人於上開期間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4 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 5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2年3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6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國民年金等,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3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7 請陳報凱基人壽Z0000000000號保單之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8 聲請人依民法1116條之相關規定主張其須扶養孫輩林則希及簡鵬恩,然應提出其須與此未成年人2人之母親共同負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