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1-21

案號

MLDV-114-消債更-3-20250121-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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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詰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附表所示資 料,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敘明聲請本件更生之理由。 2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謝金蘭、陳芯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3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月至112年12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4 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共1萬9939元,已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應就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提出說明,並檢附「詳細」之證明文件或收據;如要援引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新臺幣1萬7,076元),亦請具狀陳明。 5 聲請「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 6 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 7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1年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8 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謝金蘭、陳芯璇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如受扶養人謝金蘭、陳芯璇尚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請陳報上開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謝金蘭、陳芯璇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10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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