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5-02-10

案號

MLDV-114-消債清-2-20250210-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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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良智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2年2月至113年1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如有遭扣薪情形時,應顯示未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等證明文件。 2 聲請人於112年2月至113年1月間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 依聲請人所陳其母王陳秀女之扶養義務人數為3人,依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7076元計算,是聲請人所須負擔其母之扶養費應為每月5692元(計算式:1萬7076元/3人=5692元),請說明其須負擔超過上開數額之原因,如要援引上開規定,並以5692元作為計算其母扶養費用,亦請具狀陳明。 4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2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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