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5-02-03
案號
MLDV-114-監宣-10-2025020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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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昶伸 相 對 人 林群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 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人林群娟雖設籍於苗栗縣○○鎮○○里00鄰○○ 0000號,然據聲請狀之記載,受監護宣告人於民國112年9月起即經家屬安排入住桃園大溪至善園精神照護之家受照料,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揆諸前揭規定,認本件應專屬受監護人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旻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