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MLDV-114-聲-7-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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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文明 相 對 人 劉文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不當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號不當得利事 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係以「茲為保障聲請人劉文明基本法律權益」,並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或理由,難認聲請有其必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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