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V-114-聲-7-20250307-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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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劉文明 相 對 人 劉文華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 月21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 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不 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