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補發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MLDV-114-聲-9-20250327-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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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抗告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 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 列抗告人就第三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江德 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補發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抗告人對於 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釋明暨異議 狀」到院,乃不服該裁定而將應提起之抗告誤為異議,揆諸首揭 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