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MLDV-114-苗司刑簡移調-17-20250224-1

字號

苗司刑簡移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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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刑簡移調字第17號   聲請人 蔡才明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   相對人 陳翊恩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指定)   代理人 黃思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刑簡移調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陳睿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蔡才明    到   相對人    代理人  黃思華律師  到   調解委員 柯鴻毅委員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給付方式:已於114年2月18日匯款30,000元至聲請人指定之 帳戶,經聲請人確認無訛,不另立據。(簽名:蔡才明 ) 二、兩造就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96號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 事請求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民事上主張。 三、聲請人願不再追究相對人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96號案件 之刑事責任,並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後簽名: 聲 請 人 蔡才明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黃思華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睿亭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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