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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6
案號
MLDV-114-苗司小調-140-20250326-1
字號
苗司小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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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40號(調1)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趙方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40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 3月26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書 記 官 葉靜瑜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欣雅相對人 趙方綺調解委員 林木傳委員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給付方式: ㈠自民國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2,219元。㈡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趙方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靜瑜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