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05
案號
MLDV-114-苗司小調-158-20250305-1
字號
苗司小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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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58號(調5)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賴宜菖即賴宜正即賴宜凰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58號 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3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書 記 官 洪雅琪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欣雅相 對 人 賴宜菖即賴宜正即賴宜凰調解委員 郭寬敏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8,500元。 二、如相對人未履行前項義務者,相對人願再給付聲請人5,233 元。 三、上開款項均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兆豐銀 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四、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賴宜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雅琪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