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和解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苗司小調-43-20250320-1
字號
苗司小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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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小調字第43號(調9) 聲 請 人 陳銘聰 相 對 人 連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小調字第43號返還和解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3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勲書 記 官 金秋伶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陳銘聰相 對 人 連素珍調解委員 劉宗修委員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00元,並經當庭給付,經聲 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立據。(簽名:陳銘聰)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銘聰 相 對 人 連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金秋伶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