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日期

2025-03-18

案號

MLDV-114-苗司消債調-6-20250318-1

字號

苗司消債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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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戴禮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 之1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今尚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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