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MLDV-114-苗司簡附民移調-2-20250206-1
字號
苗司簡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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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盧琪方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相 對 人 陳新又 住苗栗縣○○市○○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6日,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巫 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盧琪方 到 相對人 陳新又 到 調解委員 谷德源 到 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調解成立之日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萬元,經 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立據。(簽名:盧琪方)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並同意法院從輕量刑,如相對人符 合緩刑要件,並同意法官依法為緩刑之宣告。 三、兩造就本件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99號刑事案件及113年度簡 附民字第246號刑事附帶民事事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盧琪方 相 對 人 陳新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巫 穎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