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MLDV-114-苗司附民移調-12-20250212-1

字號

苗司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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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張月賢 相對人 張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12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記官 陳信全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張月賢 到 相對人 張超傑 到 調解委員 謝福勝 到 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 給付方式:㈠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前給付20,000元。㈡尾款680,000元自民國114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㈢以上各期款項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㈣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台新銀行台北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月賢)。 二、兩造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案件及114年度附民字 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事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張月賢 相對人 張超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記官 陳信全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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