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苗家繼簡-4-20250320-1
字號
苗家繼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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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家繼簡字第4號 原 告 胡集安 被 告 徐崇芳 胡崇成 徐美榕 胡麗榕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 巷0弄0號 胡劉壬妹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 巷00弄00號 胡增榮 胡智強 住○○市○○區○○里00鄰○○路○ ○巷00號 胡秋鳳 住花蓮縣○○市○○里00鄰○○路000 巷00號 胡集良 胡集忠 住○○市○里區○○里0鄰○○街000 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另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定甚詳。 二、本件原告胡集安起訴狀僅請求分割苗栗縣○○鄉○○段0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提起訴訟,惟經查被繼承人尚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一併予以遺產分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通知補正,原告迄未補正,復經本院於113年6月1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588號裁定通知21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則駁回其訴訟,該裁定並於113年7月2日依法寄存送達,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復經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裁定通知原告應盡快補正被繼承人所遺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為遺產分割標的,且應追加胡秋蓮為相對人、被告胡集宏死亡應補正當事人及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該裁定並於113年11月27日依法寄存送達。然原告迄今已逾補正期限,尚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旻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