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苗小-106-20250320-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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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張慶鈞(已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訴請求返還消費借 貸款,但被告於113年6月17日即已死亡,有起訴狀收文章(本院卷第15頁)、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於本院卷限閱資料)在卷可稽。原告前揭訴訟,應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瑕疵,且此瑕疵無從補正,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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