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4-苗小-125-20250227-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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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12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鍾彥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鉅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