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MLDV-114-苗小-13-20250219-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張峻海 江至欣 被 告 李莉家即李月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137元,及其中5萬2368元自民國113 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