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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8
案號
MLDV-114-苗小-14-20250108-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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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14號 原 告 豪旺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被 告 温韻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