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MLDV-114-苗小-18-20250218-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18號 原 告 劉彥德 被 告 陳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4日上午11時00分向原告購買冷機器一台, 含安裝費用新臺幣33,000元,原告於113年8月26日安裝完畢,被 告迄未給附款項等情,有line對話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