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MLDV-114-苗小-28-20250113-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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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28號 原 告 楊中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秋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阮秋桓為被告,並載明其地址為苗栗縣 ○○市○○路000號,然經本院送達起訴狀至該址,係由應收送達人本人「連秋姮」所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參;故該「連秋姮」與原告起訴之「阮秋桓」是否為同一人,抑或原告起訴之「阮秋桓」是否確有此人,尚有不明,是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本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確認起訴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提出被告(「連秋姮」或「阮秋桓」)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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