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苗小-37-20250320-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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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37號 原 告 呂昀蓁 被 告 賴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8,500元, 清償2000元,其餘未清償,有存款明細表、line對話截圖等為證 ,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