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MLDV-114-苗小-90-20250226-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90號 原 告 林靖佳 被 告 賴季涵 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224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於同年12月5日發生效力,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