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MLDV-114-苗小-95-20250319-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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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9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謝佳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之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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