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MLDV-114-苗簡-18-20250325-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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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聯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安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 ,95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