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MLDV-114-苗簡-29-20250311-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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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29號 原 告 邱鈺婷 被 告 文治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8號),本院 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48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 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為貪圖高額不法報酬,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某時,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帳號暨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LINE暱稱「王佳涵」之詐欺犯罪者。嗣該詐欺犯罪者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即作為洗錢帳戶所用,適原告於112 年7 月底遭假投資詐騙,於同年9月27日上午9 時2 分、9 時3 分、9 時5 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5 萬元、44,484元至系爭帳戶內,隨即遭轉移一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4,484元,及自113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也沒拿到錢,我也是受害人,目前沒有能力賠 錢,但我有意願賠償被害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前揭遭詐欺之事實,並援引本院113年度苗金簡 字第202號(下稱刑案)卷宗證據資料為佐(包含原告於偵查中之陳述、匯款資料、系爭帳戶之個資及交易明細等),又被告前揭交付系爭帳戶予他人之行為,經本院刑案判決判處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且併科罰金確定在案,有前揭刑案判決在卷可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卷電子卷核閱屬實,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為圖報酬,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份子暱稱「王佳涵」之人作為犯罪工具,幫助不詳詐騙犯罪者提領原告遭詐騙之款項,被告為共同行為人,依前開規定,自應與不詳詐騙犯罪者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至被告固辯稱沒有拿到任何錢,亦為被害人等語,惟其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仍為貪圖不法報酬交付系爭帳戶資料予不詳詐騙犯罪者,已對於不詳詐騙犯罪者提供助力,使其得以順利詐欺原告,係幫助他人實施詐欺之侵權行為,如前所述,至其是否有取得原告遭詐所匯之款項或詐欺集團之報酬,與其交付系爭帳戶予不詳詐騙犯罪者之不法行為,核屬二事。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 4,484 元,及自113年9月27日(見附民卷第15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參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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