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8
案號
MLDV-114-苗簡-55-20250318-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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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被 告 盛全商行即古進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臺北金融業拆 款3個月定盤利率」之記載,應更正為「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之114年度苗簡字第55號民 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