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9

案號

MLDV-114-苗簡-65-20250209-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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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黃致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南屯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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