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MLDV-114-苗簡-82-20250218-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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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8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 告 王敦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