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8

案號

MLDV-114-苗簡-99-20250318-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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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9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謝錦煥 黃俞璇即黃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6,06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 起至民國113年10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借款人謝松運(於民國108年2月17日去 世)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與原告訂立以被告謝錦煥、黃俞璇即黃佳琪為連帶保證人之就學貸款契約(下稱系爭貸款契約)貸款額度合計80萬元,詎借款人謝松運未依約履行債務(詳如附表),迄今尚欠如主文所示第1項所示金額,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借據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均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增補約據(就學貸 款變更連帶保證人專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授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繼承事件查詢資料1紙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已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系爭借款資訊 卷23頁 編號 本金 (借款餘額) (元)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利率 (年息)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34,360 1.775% 自113/5/1起至113/10/6止 自113/6/2起至113/10/6止 自113/12/2起至清償日止 借款金額57,999元 2.775% 自113/10/7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10/7起至113/12/1止 2 31,864 1.775% 自113/5/1起至113/10/6止 自113/6/2起至113/10/6止 自113/12/2起至清償日止 借款金額31,864元 2.775% 自113/10/7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10/7起至113/12/1止 3 30,752 1.775% 自113/5/1起至113/10/6止 自113/6/2起至113/10/6止 自113/12/2起至清償日止 借款金額30,752元 2.775% 自113/10/7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10/7起至113/12/1止 4 29,084 1.775% 自113/5/1起至113/10/6止 自113/6/2起至113/10/6止 自113/12/2起至清償日止 借款金額29,084元 2.775% 自113/10/7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10/7起至113/12/1止 合計 本金合計126,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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