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MLDV-114-補-102-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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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許智欽 被 告 李昭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6,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李昭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47,458元 47,458元 2 利息 47,458元 112/10/8 114/1/12 (1+97/365) 15.8% 9,491元 合計 56,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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