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08

案號

MLDV-114-補-103-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曾崑忠 被 告 智誠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63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陳玟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16號裁定所載之本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 111年6月10日 19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 111年7月13日 30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 111年8月5日 52,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 111年8月5日 112,7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 111年8月5日 205,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 111年8月9日 332,5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 111年8月9日 195,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合 計 1,387,20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