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MLDV-114-補-104-202503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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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廖芯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琪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查原告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訴之聲明有關利息部分填載為「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然原告未具體勾選利率(如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六),起訴程式有欠缺,應予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二、被告林佳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