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23
案號
MLDV-114-補-120-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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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賴信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8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一日)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10,446元 1 利息 10,446元 103年9月2日 113年12月4日 (10+94/365) 5% 5,357.51元 小計 5,357.51元 合計 15,8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