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4
案號
MLDV-114-補-121-202503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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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徐玉貞即梁國清之繼承人 梁靖瑩即梁國清之繼承人 梁濬為即梁國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31, 6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元)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本金 289,099元 289,099元 0 利息 289,099元 113/11/30 113/12/4 (5/365) 15.03 595元 0 本金 209,682元 209,682元 0 利息 209,682元 113/11/30 113/12/4 (5/365) 14.90 428元 0 本金 31,772元 31,772元 0 利息 31,772元 113/11/30 113/12/4 (5/365) 11.72 51元 合計 531,627元